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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执法的根本准绳,是公安机关停止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需遵照的根本行为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公安刑事执法的根本准绳主要有:
公安机关停止刑事诉讼,必需依托大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大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并要注重从大众中搜集立功信息和证据,在执行管制、剥夺权益、缓刑、假释等刑罚时更要依托大众来监视、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需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置案件的根据,而不能凭客观想象、臆断和揣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则作为根据处置案件,不能另立规范,背叛法律。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立功行为都应一概对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查,不因其社会位置、经济情况、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立功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益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对等的注重和维护。
公安机关是国度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度的法律监视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度的审讯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需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担任,相互配合,相互限制,以保证精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替代;在分工担任的根底上,通力协作,共同完成打击立功、维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限制,避免和纠正可能呈现的错误和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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